纳税人低价将股权转让给其与配偶持股的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合理理由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11-23 09:10:32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343

标题: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内容:自然人股东A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A出资甲公司的成本是1/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A与其配偶100%控股),作价是1/每元注册资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1-28 16:58

回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与配偶持股的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应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下列情形:()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来源:税来税往、郝老师说会计、小陈税务08、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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