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赠与无偿赠送,增值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09 09:53:21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1143

对于商家“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处理中都有着不同的观点。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一家商贸公司偷税的税收违法案例,其中涉及到的“买赠行为”和“视同销售”是如何处理的?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名称: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检查组按规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件,检查了相关账簿凭证,提取了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少计未开票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

你单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2020年度你单位增值税申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均为4880991.22元(含未开票销售额4632115.06元)。检查组根据检查中从你单位提取的销售出库单明细,重新核实了你单位的销售情况。

1.正常销售。你单位出库单明细显示,你单位2020年度正常销售货物取得销售不含税收入12208024.88元。你单位针对部分客户以“买赠”方式组合销售货物。检查组认为“买赠”方式销售货物中的赠品,是以客户支付正价商品价款为前提的,不是“无偿”赠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称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因此检查组认为对你单位“买赠”方式销售货物不视同销售确认赠品收入

2.无偿赠送。检查组对你单位出库单明细分析发现,XX熟食等十八家客户当年度未从你单位正常购进货物,但也获得赠送商品合计128件。检查组认为,上述业务不属于“买赠”,而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检查组按无偿赠送货物当月相同货物正常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价格(当月没有正常销售的,以临近月份价格确定),前述视同销售货物不含税金额为1084.32元。各所属期应视同销售金额见《你单位2020年度无偿赠送清单(视同销售)》。

综合上述事实,检查组确认你单位2020年度销售金额为12208024.88(出库单记载收入),视同销售1084.32元,合计确认销售金额12209109.2元,销货成本为11130617.34元。各月应确认收入、成本金额见《你单位销售出库统计表》。

你单位少申报确认收入7328117.98元,各期税收影响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按查实的你单位各月实际销售额还原,你单位少缴2020年11月及2021年6月~2022年3月增值税104014.09元,少缴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7280.99元、教育费附加3120.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80.29元。税(费)款所属期及计算过程见《你单位查补增值税计算表》。至2022年3月末,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0元,你单位骗取留抵退税848641.43元。

2.印花税方面。你单位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比例为40%.你单位仅就已申报的收入申报缴纳了印花税585.8元,隐瞒收入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根据查补后你单位各月销售额,你单位应补缴相应期间印花税合计879.30元。查补印花税所属期及金额见《你单位查补印花税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前所述,你单位2020年营业收入应为12209109.2元(含视同销售应确认收入1084.32元),营业成本为11130617.34元。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显示,你单位2020年初有留抵税额763472.67元,2020年度认证的进项税额797996.10元,你单位2020年度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供销售的货物理论金额为120112(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徐州***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32***3W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以隐匿未开票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方式,少缴增值税104014.0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80.99元、少缴印花税879.30元,骗取留抵退税848641.43元,定性为偷税

决定处偷税额1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04014.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280.99元、印花税罚款879.30元,骗取留抵退税罚款848641.43元,罚款合计960815.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编造虚假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影响检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7-2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买一赠一”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未见到总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观点,以下是收集到的各地执行口径。

01认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02认为应当按视同销售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03认为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判定:《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以买一赠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如购进货物与赠品属同一笔业务购入(以购货发票为准),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如购进货物与赠品非同一笔业务购入的,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货物的销售额,赠品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以购物返券、积分返礼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礼品),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总之,对于买赠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不能简单一句话回答,应该看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最好能逐级请示省局,确保全省统一执法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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