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必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明确

发布时间:2023-11-16 09:27:17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335

划重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 )发布。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大家应该如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呢?这就为您划重点!

一、谁享受?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享受。

1.《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涉及哪些税费、何时享受?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缓缴税费比例是多少?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四、如何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的提示。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详见下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10月至2021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9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10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11029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二、《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免税销售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举例2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举例3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4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9免税销售额”+13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四、《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10月至2021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20191220日成立,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10月至2021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9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2021428日成立,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三)202110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202111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五、《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11月、12月及2022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六、《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2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1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1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11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七、《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10:纳税人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月缴纳,其202111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人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八、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3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九、《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1111日起施行。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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