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应在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让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答吧!
Q1: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Q2:申报时需填报哪些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4.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
5.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7.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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