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6-14 17:11:59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1141
请问
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是单位或者个体户对外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因为主体很重要。
参考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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