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通过灵工平台分拆工资收入偷税被稽查!【账管家】

发布时间:2025-11-13 10:54:13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18

随着金税四期持续发力,一些企图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进行税务“筹划”的违规操作正在被税务稽查精准锁定。日前,一起真实案例的曝光,再次为所有企业主敲响了警钟。

 

经税务稽查部门查实,新疆某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与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外包合同”。

 

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分拆工资收入,取得灵工平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灵活用工平台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注销登记,而这家灵活用工平台关联的上游公司频频被稽查。

 

近日,新疆***有限公司取得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被查了!这家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分拆工资收入,取得灵工平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被税务稽查。

 

违法事实显示,新疆某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取得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59,037,899.74 元、税额3,542,273.95元,并于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认证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上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与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选派劳务人员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卫生维护、补炉、清炉、沥青上料等业务),取得了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6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外包,公司以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支付62,431,084.72元;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账户向公司1735人次发放工资。 

 

检查组通过调取劳务外包合同、银行流水、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发现,新疆某公司通过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员工,实际为公司的在册员工,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向公司提供劳务。

 

上述员工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通过青岛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剩余部分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员工由公司统一进行人事管理。新疆某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分拆工资收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处罚结果显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新疆某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人为分拆工资收入,将实际支付的人员工资转换为劳务费,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新疆某公司少缴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税款3,790,233.13元,其中增值税3,542,27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959.1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95,116.57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项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38,427.15元处50%的罚款,即369,21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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