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管家】一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常见问答请查收→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适用政策规定,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员工因公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第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乘车(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乘车(机)日期在2025年10月1日后的,应凭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2、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我公司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其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应区分取得不同凭证的情况分别填写相应栏次。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应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次。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应按照规定在抵扣勾选确认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同时,还应填写第10栏“(四) 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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