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管家】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加计抵减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合规要点需牢记!
近期,有企业咨询,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能否叠加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今天我们就跟大家来聊一聊相关热点问答。
1、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政策吗?
可以叠加享受,但多项加计抵减政策需择优适用。
如果您同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和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无需二选一。
如果您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则不得叠加,必须择优选择。

政策内容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除此以外,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注意,五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
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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